蕭姓男子今年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五楊高架路段時,一路變換車道卻沒有打方向燈,被後方車輛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提出檢舉「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」,18分鐘內被國道警方開了8張紅單,罰2萬4000元,蕭男不服提行政訴訟,橋頭地院以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」,撤銷其中的5張罰單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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